如何理解是否准许司法鉴定的评判标准问题
1、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法律猫指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若确实发生了约定的情形,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2、此外,关于固定价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事实上,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而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是否按实计算,前者可以调整,后者不可调整。显然,对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部分不予鉴定,但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可以调整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那么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则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此外,找律师网解释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变更、签证以及索赔,就该部分而言,往往双方当事人就其造价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存有争议,所以也需通过鉴定来认定。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是,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称缺陷并非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履行保修义务。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或者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呢?笔者认为,该情况不适用苏浙两省高院规定,原因在于苏浙两省高院规定是针对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进行的抗辩,而非提起反诉。若提起反诉,则需要针对发包人的请求,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因此,就质量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