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1、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塔里木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以国家及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为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含成人)本科生的学位授予。

3、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负责所属学科(专业)学士人员的资格审查,作出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2.讨论相关各学科(专业)学士人员的学位申请,向上级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3.推荐优秀学位论文。4.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6、第九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的业务学习要求1.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眺螗熨膣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和民语言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须达到学校指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3.成人本科学生毕业时,可在学校已由学科门类内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者除符合上述第1条要求外,还必须取得自治区成人本科生申请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同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科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8、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者: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后(指留校察看)表现良好,获得校级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表彰者。2.仅英语成绩或汉语水平成绩未达标,但经学院、学校认定,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

10、第十三条 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应履行以下职责: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除名;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限期追回学位证书;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不得陈列。

11、其它规定第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制作,由校长颁发。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丢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具证明。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不符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