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职工持股行为有哪些规范要求
1、一、分类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一)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鼓励职工自愿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三)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四)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科研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3、三、对已持有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行为的处理(一)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二)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五、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