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不自我保护 何谈“买者自负”?
1、 终于,投资者保护被提上制度层面。办法也开始对金融机构落实责任。办法从券商、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抓起,让适当的投资者买适当的产品,明确了产品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

3、 此次办法将要求对投资者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分类,这是符合投资者保护原则的。但此前金彡藤媛珂融机构常常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按客户资产总量分类。以券商为例,我国的A股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大多数券商对个人投资者的区分是按资产总量来服务的,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适当性管理的原则。

5、 当然,最要命的问题还不是投资者分类不恰当,而是销售误导。比如要求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可能使其误以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这一点已经成为办法中不能触碰的底线之一。

7、 投资者保护办法涵盖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但其实在刚兑被打破的情况下,信托产品同样需要做好投资者保护。只有在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谈“买者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