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流程

2024-10-20 09:37:05

1、受理条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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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依据:一、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二、浙江省政府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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